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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正在小区走路,90cm武士刀从天而降直插头顶!肇事者被刑拘了

2017-07-07 南方都市报


7月1日晚上7点左右,家住浙江鄞州罗蒙环球城小区的小韩一如往常在小区内行走,在她行至8幢12单元时,突然被一个不明物体砸中,当即倒地不省人事。随后小韩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在后脑勺处缝了八针后,小韩才悠悠地醒了过来。


事发时的监控录像


高空飞“刀”险要人命

肇事原因竟为情侣争执


“那天晚上7点左右,我一个人走在路上,突然间就晕过去了,后来模模糊糊有点意识,我就摸了一下自己的头,发现有一个口子裂开来了。”尽管目前经过治疗后,情况稍有好转,但是小韩还是会时不时头晕。在回忆当时的情形时,小韩仍然显得心有余悸。



那么砸到小韩的东西到底是什么东西呢?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

竟然是一把长刀!



首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女孩已经被紧急送往医院。砸到小韩的凶器是一把武士刀,刀身长约70厘米,刀柄长约20厘米,重达2.5-3公斤。


刀是哪飞下来的?小韩倒地旁边的小区是新型小区,楼层高,住户多,民警的排查工作量很大。直到次日下午14点多,民警在8幢的11楼某房间内发现一个刀鞘,跟现场的那把武士刀刚好匹配,最终将高空扔“刀”的嫌疑人抓获。


经审讯,该嫌疑人姓陆,女,今年20岁,贵州人。今年年初和男友一起搬到该小区租住。7月1日下午16点多开始,陆某和周某两人因为一些琐事开始争吵,一直僵持到晚上19点多,为了想让女友撒气,周某从客厅墙上取下一把武士刀。


“ 这把刀本来是放在客厅的,一开始男友只是想拿刀吓唬一下我,后来他用手握住刀锋的时候我怕他自残,于是上前抢刀,当时我们窗刚好就在那个地方,刀不小心飞出了窗外。”肇事者陆某说。



民警初步推断,那把刀在坠落的过程中可能碰到了墙壁,之后再砸到小韩,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4日,肇事者陆某因涉嫌“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鄞州警方刑事拘留。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高空坠物频现
却屡禁不止


根据南都以往的报道,类似的高空坠物事件时有发生。


① 2006年5月31日下午5时40分左右,在深圳上小学4年级的小宇在放学回家路上,途经位于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海德二路交叉口处好来居大厦旁的人行路面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到头部而死。南山警方成立专案组调查,但没找到凶手。小宇的父母将好来居大厦2楼以上的73户业主、负责好来居大厦管理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提出76万多元的民事赔偿。

事发后议论纷纷的居民,图片来自深圳商报。


2008年3月18日,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可以确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玻璃是出自好来居楼上,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由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宇父母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2.9万余元。其他业主不承担责任。小宇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73户业主和物管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76万余元。

2010年6月1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由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3户业主(其中一户业主有两套房)每户补偿4000元,总计29.6万元。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②2014年8月16日晚上7时,在深圳龙华民治水尾三区一栋居民楼,一块砧板从13楼掉落,正中路过39岁男子杨兵的头部,他当场倒下,血流如注,120赶到,现场抢救无效,宣告杨兵死亡。警方从13楼带走一名男子,通报称,该住户周某将家中做菜的木质砧板夹在阳台防护网的缝隙中晾晒,该砧板自行脱落砸中楼下行人头部致人死亡。


龙华民治水尾三区39栋,致命砧板就是从这栋楼的防盗网掉落的。南都记者 王子荣 摄


③2014年12月31日,40岁湘籍外来工在横琴华融琴海湾项目工地施工作业中,被高空坠物击中,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施工方为湖南建工珠海分公司。

④2016年8月26日上午九点四十分左右,深圳一位67岁的老太在买早点时,一个猫爬架从天而降,砸到了她的背部,幸运的是,在医院检查后并无大碍。

据了解,事发时,当事人在深圳南山区科技园汇景豪苑的商铺外面,坠物楼层超过二十层,物品从高处落下会产生很大的惯性。当事人的儿子刘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事发时,母亲恰好弯腰掏钱,而且还带着3岁的孩子,“如果是砸中头部或者小孩,估计后果很严重。”


砸中刘先生母亲的猫爬架


刘先生提供的照片显示,其母亲背部有伤痕明显。南山区人民医院诊断,其腰背部外伤。


高空坠物的威力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大。一块不起眼的小小西瓜皮,从25楼的高度飞下,如砸中头部可致人死亡。



法律规定:无法认定主体责任
则全楼一起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从空中掉下东西砸到人,假如找不到责任人,则推定所有住户都有“抛物”的可能,应由所有住户一起赔偿,除非住户能举证自己是清白的。


目前,高空抛物难题主要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损害后果对应的法律责任就简单得多,按照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确定,轻的仅民事赔偿,重则可能遭到治安处罚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南都君综合
据微信公众号:宁波晚报(nbwanbao,获授权转载)、南方都市报(nddaily)
宁波晚报记者 殷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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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以身作则,不随意扔垃圾、杂物,防止高空坠物,提醒家人、亲朋,并教育小孩拒绝高空抛物。同意的点亮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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